《贺兰县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各类运动会奖励暂行办法(送审稿)》起草说明
- 贺兰县教育体育局
- 2022-03-14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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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依据
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和《体育强国建设纲要》,进一步推动我县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激励我县运动员、教练员在各类运动会比赛中争创佳绩、勇攀高峰,为贺兰县争光添彩,以及规范我县群众体育活动,促进全民健身,加快推进体育强县建设。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各类运动会奖励办法》(宁政办发〔2016〕5 号)精神,并参照周边市(县)奖励标准,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和《体育强国建设纲要》,文件精神,激励我县运动员、教练员在各类运动会比赛中争创佳绩、勇攀高峰,为贺兰县争光添彩,以及规范我县群众体育活动,促进全民健身,加快推进体育强县建设。我中心制定了《贺兰县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各类运动会奖励暂行办法》,对我县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各级各类运动会奖励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先后在全县各相关部门征求了意见,并根据提出的意见修改完善后,后于2021年12月28日提交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针对提出的意见进一步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贺兰县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各类运动会奖励暂行办法(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贺兰县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各类运动会奖励暂行办法(送审稿)》主要由总则、竞技项目运动员教练员入围决赛资格奖励、竞技项目运动员奖励、竞技项目教练员及有关人员奖励、竞技项目训练输送单位及有功人员奖励、贺兰县组织参加与开展体育活动赛事奖励、资金来源、罚则、附则九个方面23条内容构成。
1.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奖励办法适用的范围,包括适用奖励办法的各级各类比赛,适用奖励办法的参加人员包括教练员及运动员。
2.第二章竞技项目运动员教练员入围决赛资格奖励明确了竞技项目运动员获得奥运会(含冬季奥运会)、亚运会(含亚洲冬季运动会)、全运会(含全国冬季运动会)决赛资格奖励设定,其他运动会一律不设入围决赛资格奖项。
3.第三章竞技项目运动员奖励明确了竞技项目运动员奖励设定,包括运动员在世界各类运动会、亚洲各类运动会、全国比赛、全区比赛、银川市比赛中获得比赛名次的相关奖励标准,以及运动员在上述比赛中,取得多项获奖名次或取得获奖名次同时创超纪录的奖励标准。
4.第四章竞技项目教练员及有关人员奖励明确了竞技项目教练员及有关人员奖励奖励设定,教练员及团队成员的奖励,按其所带运动队(员)在第八条中所列各类比赛奖励标准对应获奖名次或创超纪录的奖励标准进行计发奖金。同时第四章明确了在一个全运会周期内,贺兰县输送至宁夏训管中心或宁夏体育职业学院的运动员,按照宁夏体育局全运会计牌计分规定,为贺兰县加牌加分的运动员所属教练员给与奖励的规定。
5.第五章竞技项目训练输送单位及有功人员奖励明确了训练单位奖指获奖运动员现训练单位奖。有功人员是指获奖运动员所在单位参与管理训练比赛及服务保障的人员,同时明确了自治区体育局重点布局对口项目的教练员所带队员,被宁夏训练管理中心确认为正式运动员或被宁夏体育职业技术学院等体育大学录取的对教练员的奖励。。
6.第六章贺兰县组织参加与开展体育活动赛事奖励明确了群众类成人参加银川市级及以上比赛奖励、体育社团协会奖励、对开展全县各类体育(竞技体育、群众体育、青少年体育)比赛抽调、外聘的裁判员、工作人员、医护人员的补助标准。
7.第七章资金来源明确每年奖励经费由财政年初暂列100万元体育经费预算,年底由财政局核算后据实拨付。
8.第八章罚则明确了处罚情形及处罚决定。
9.第九章附则补充本办法所称的获奖名次是指各级教育、体育部门发文的各项活动、比赛规程规定的奖励名次。创超纪录是指经国家体育总局、宁夏体育局相关管理部门批准确认的纪录。本办法所确定的奖补政策与自治区级、银川市级或贺兰县其他奖励政策相重复,采取“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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